省环保厅因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环评审批被诉讼 | 最高院这么判【郎凤娥 省环保厅专栏转】
本文透过“常州案”对公众参与形式开展进一步的归纳和研究,筛选出6个与公众参与相关的典型案例作为“常州案”的比较参考样本,探索更科学、合理的公众参与方式。【郎凤娥 省环保厅专栏转】
一、困境:公众的“邻避效应”
本文分析的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等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等环境影响评价许可一案(以下简称“常州案”)所涉项目系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对社会整体有益,但也可能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此类项目周边的居民或者企业往往会对项目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心存担忧,不希望项目建在其附近,由此形成“邻避”困境。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邻避”问题越来越多,“邻避”冲突逐渐呈现频发多发趋势。
“常州案”的亮点在于其通过良性的公众参与活动破解了公众的“邻避”困境,其采用的多样化公众参与方式促使公众能够理性分析项目带来的利弊,一方面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有利于案涉项目的顺利开展。
本文透过“常州案”对公众参与形式开展进一步的归纳和研究,探索更科学、合理的公众参与方式。
二、基本案情
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拟在江苏省常州市投资兴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2014年,光大公司向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江苏省环保厅)申请环境评价许可,其受理后经审查作出同意项目建设的《批复》。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科公司)作为案涉项目附近经营范围为化妆品添加剂制造的已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不服该《批复》,向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环境保护部受理后,作出维持《批复》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德科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德科公司位于案涉项目附近,其认为《批复》对生产经营有不利影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案涉项目环评编制单位和技术评估单位均是具有甲级资质的独立法人,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期间,充分保障了公众参与权。
江苏省环保厅依据光大公司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预审意见》等材料,进行公示、发布公告,并根据反馈情况经审查后作出《批复》,并不违反相关规定。环境保护部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行为亦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德科公司的诉讼请求。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江苏省环保厅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已经履行了对项目选址、环境影响等问题的审查职责,故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郎凤娥环保专栏转】
(3)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德科公司并非案涉项目厂界周围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且当时处于停产状态,没有证据证明德科公司与光大公司之间就案涉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存在重大利益关系。案涉项目环评过程中保障了公众参与权,江苏省环保厅在作出环境评价许可过程中履行了对项目选址、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等问题的审查职责,亦未侵犯德科公司的权利。
江苏省环保厅的环境评价许可行政行为、环境保护部的行政复议行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德科公司的再审申请。
涉及公众参与方式的典型案例统计表
实务中的公众参与大多体现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案例1、案例4均涉及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形式,案例3则是生态修复方案的公众参与,案例5、案例6更为特殊,此处的公众参与是借助庭审公开来实现的,通过加入人民陪审员以及庭审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强化公众的参与。案例3涉及的是未开展公众参与的法律后果。
其中公众参与的方式较多样化的是案例1,其不仅将公众参与过程分为两个阶段,还综合使用了报纸公示、现场张贴公示、发放公众意见调查表、入户调查的公众参与形式,现场公示张贴不仅针对项目所在村庄居民,还包括新增线路沿线居民,公示范围的扩张,意味着能够保障更多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4同样是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该案被告在环评文件审批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有专家咨询会意见、网上公示信息,此外,《环评报告》中对180份调查问卷的发放和分布、公众参与信息公示等均有明确记载,并附录了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与案例1对比,案例4新增了专家咨询会、网上公示的公众参与方式,通过利用网络媒体平台的广泛传播特点,让更多的利益相关人知晓并有机会参与其中,而专家咨询会的开展举办汇聚了权威性专家意见供公众、企业参考,能够使得公众参与活动往更加理性、科学的方向发展。
案例3涉及生态修复方案的社会公开,以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在此案中并未详细介绍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仅仅简单介绍了在汇总、审查社会公众意见后相关职能部门的做法:出具根据产出比1:10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的修复方案。该案虽未涉及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但其在审判和执行方式方面引入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有利于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修复方案,开创了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环境司法的新机制,恰恰证明公众参与不可仅限于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其他领域同样需要公众参与。【郎凤娥环保专栏转】
案例5、案例6为列举的两个在庭审中引入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典型案例,其采用庭审时加入人民陪审员、开庭审理、庭审向社会公开并进行视频、文字同步直播的方式进行公众参与,体现了司法机关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进而提升了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通过对典型案例中公众参与具体方式的归纳总结,本文发现,公众参与方式在不同的案例中应当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多样化搭配,公众参与活动并不限制具体领域,凡是可能对公众和环境产生影响的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等禁止公开的情形,均需引入公众参与。
作 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彭依晴,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本文有删减。【郎凤娥环保专栏转】
郎凤娥个人简介,郎凤娥同志出生于1961年1月,山西省忻州市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郎凤娥任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郎凤娥兼任中国节能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山西省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副理事长、忻州市女企业家协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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